青岛市北辰区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日前正式发布青岛津大莱博信息技术有限子公司在网络正式发布不实电视广告刑事案件重要信息。内容表明,该子公司在子公司中文网站宣传品此为“高技术民营企业”,被控为不实电视广告,被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罚金10000元。
行政处罚信息如下表所示:
刑事案件中文名称
民营民营企业(原告)中文名称
注册登记CA
组织政府机构政府机构标识符
紫苞人中文名称
行政处罚通知书福兰县
主要就违规历史事实
行政处罚类型
行政处罚依照
行政处罚的履行职责形式和时限
做出行政处罚下定决心国家机关中文名称
做出行政处罚下定决心日期
附注
Case
ENTNAME
REGNO
ZZJGDM
FDDBRMC
PenDecNo
IllegActType
PenType
penbasis
JudAuth
PenDecIssDate
remarks
青岛津大莱博信息技术有限子公司在网络正式发布不实电视广告案
青岛津大莱博信息技术有限
91120104690697393K
马骏津青市监执四行政处罚〔2023〕19号在网络正式发布不实电视广告罚金10000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视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主动履行职责15日青岛市北辰区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2023年5月26日青岛市北辰区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
行政处罚通知书
津青市监执四行政处罚〔2023〕19号
原告中文名称:天津津大莱博信息技术有限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中文名称:注册登记
统一社会信用标识符:91120104690697393K
住所:青岛市南开区青岛大学北五村20-6-306(信息技术园)(存在多址重要信息)
紫苞人:马骏
2023年3月1日,我局收到青岛市南开区消费市场监督管理管理处刑事案件移送函(津开市监案移[2023]万511号),表明青岛津大莱博信息技术有限子公司在子公司中文网站宣传品其子公司为“高技术民营企业”,被控为不实电视广告,该子公司实际经营地址为青岛市北辰区开发区兴华十支路3号。我局执法人员至原告实际经营地址现场核查,原告确认了其子公司中文网站标识“高技术民营企业”的截图,我局于2023年3月20日立案调查。
原告主要就从事科研设备销售。2021年12月24日原告委托青岛易想云计算有限子公司建立子公司中文网站,在该中文网站子公司简介中描述有青岛津大莱博信息技术有限子公司是“高技术民营企业”。原告称其子公司不是高技术民营企业,执法人员在高技术民营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也未查询到原告为高技术民营企业重要信息。上述中文网站网页内容是由原告提供。青岛易想云计算有限子公司负责中文网站维护,原告系电视广告主、电视广告经营者和电视广告正式发布者。原告得知子公司中文网站宣传品内容违规后立即将违规内容删除。涉案电视广告为原告自行制作正式发布,电视广告费用无法计算。因原告中文网站无销售功能,无法确定违规所得。
上述历史事实,主要就有以下证据证明:
1.原告在其子公司中文网站宣传品的网页截图1张,证明原告在中文网站上宣传品的基本情况;
2.原告授权委托人提供的本人、紫苞人身份证复印件、注册登记、授权委托书,证明原告主体资格及委托历史事实;
3.2023年3月20日,对原告授权委托人制作的询问笔录1份,证明原告在网络电视广告中正式发布不实电视广告的历史事实;
4.原告子公司中文网站截图1张,证明原告已改正违规内容的历史事实;
5.原告提供的与青岛易想云计算有限子公司签订的中文网站建设项目服务协议书一份。
本局于2023年5月18日向原告送达了津青市监执四罚告〔2023〕1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原告在法定时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
本局认为原告在子公司中文网站正式发布子公司简介是一种电视广告行为,未取得高技术民营企业认证,在其子公司中文网站宣传品其子公司是高技术民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视广告法》第四条“电视广告不得含有不实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电视广告主应当对电视广告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电视广告以不实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不实电视广告。电视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不实电视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时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重要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重要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重要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构成正式发布不实电视广告的违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视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正式发布不实电视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正式发布电视广告,责令电视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电视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金,电视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金;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规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电视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金,电视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金,可以吊销注册登记,并由电视广告审查国家机关撤销电视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电视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原告在刑事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我局调查,案发后主动改正违规电视广告。上述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原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规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的应当减轻行政处罚情形。
原告正式发布不实电视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视广告法》第四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视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因原告违规所得无法确定,故不予没收,责令原告停止正式发布涉案电视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对原告给予以下行政行政处罚:罚金10000元。
潇湘晨报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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