底层业主从不使用电梯,能拒交电梯费吗?

2023-05-31 0 490

住在高层人士的居民每晚采用升降机

须要交升降机费

但住在下层的使用者

则表示他们显然不须要坐升降机

也须要交升降机费吗?

底层业主从不使用电梯,能拒交电梯费吗?

住一楼该交升降机费吗?

那一楼、顶楼呢?

谈谈法律条文是不是讲!

有关事例

王大姐每晚提出来月月都要给物业管理交的升降机费,总是变得不光为难,原本王大姐东郊在某住宅小区的一楼,显然就不须要坐升降机往楼上去,除了地底负一楼的车库,王大姐说他们两辆车都没是不是更要分担那负几层的升降机费!

像王大姐那样住在一楼的物业管理公司单厢有类似于的疑惑,有关一楼物业管理公司需不须要交升降机费现阶段主要就有三种看法:

1

第二种意见建议指出

一楼居民不须要交升降机费,即使一楼居民不采用升降机,既不能耗损热能,又不能对升降机这类采用寿命导致负面影响,因此让一楼居民交升降机费显著是不公正的;

2

第二种意见建议指出

一楼居民须要交升降机费,即使升降机是属于住宅小区共有的部分,每个人都有维护升降机的义务,不能以不坐升降机为由拒绝履行维护升降机正常运行的义务。

那么以上三种意见建议哪一种才是最合理的呢?

根据我国民法典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相应义务。由此条法律条文规定可以看出升降机与住宅小区内的花草树木、路灯、喷泉等那样,都是属于全体物业管理公司共有的,并且升降机运行服务不能即使一楼的居民不乘升降机,升降机的运行维护成本就会有显著降低,因此一楼居民应该与其他楼层居民那样承担升降机费。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物业管理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条文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物业管理服务企业已经按照合同约定以及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物业管理公司仅以未享受或者是无需接受有关物业管理服务为抗辩理由的,人民法院则对物业管理公司的理由不予支持。

与王大姐那样情形的物业管理公司也不少,北京也有一些

2009年11月,东郊几层的物业管理公司古先生以他们没采用升降机为由罚以升降机费,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古先生向物业管理公司全额交纳所欠费用。

法院指出,物业管理合同中未约定住几层不交纳升降机费的有关内容,古先生以没采用过升降机而不应交费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条文依据。

虽然东郊几层,但由于在“全体物业管理公司均应交纳升降机运营费用”的物业管理管理协议上签了字,2010年4月,田先生被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判决向物业管理公司交纳升降机费。

因此通过以上法律条文规定和判例,可以看出一楼物业管理公司是应该缴纳升降机费的。

为何该交?

可能很多人,尤其是一楼物业管理公司虽然知道了法律条文的规定但还是口服心不服。

法律条文规定一楼物业管理公司也该缴纳升降机费的原因或者说合理性何在?

怎样才能证明如此规定是良法而非恶法呢?

一楼物业管理公司应该交升降机费的合理性至少有如下三点:

01

正确理解共有部分的潜在作用

可能物业管理公司从来不采用某一共有部分,这并不能否认该共有部分可能为物业管理公司实现潜在和无形的作用。

就拿升降机来说,虽然一楼物业管理公司实际从未采用升降机,但这并不能代表物业管理公司可能即使升降机的正常采用而获得利益。如楼顶平台作用的实现,一楼物业管理公司可能将来会须要升降机;又如建筑物外墙是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外墙悬挂广告牌能够给物业管理公司们带来租金收益(注:或者升降机内广告)。

广告主为了扩大广告辐射视野,增强广告效果,喜欢往最高层人士外墙悬挂广告牌。而广告牌一般是通过升降机搬运的,一楼物业管理公司虽然他们没直接采用升降机,而租金的获得却是通过升降机获得的(注:这部分收入归全体物业管理公司所有),如此便通过间接采用升降机获得了收益,实现了权利。诸如此类。

此时可以将一楼物业管理公司交的升降机费理解为购买期权所支付的费用。这便是一楼物业管理公司应该交升降机费的理由之一。

02

交费是物业管理公司对专有部分获得所有权的对价之一

即便一楼物业管理公司承诺放弃即使升降机可能获得的权利,但其仍然应该交升降机费,即使交费是物业管理公司对专有部分获得所有权所应支付的对价之一。

为何这样说?我们都知道建筑物的价格及其变动所包含的不只是盖这个建筑物所需的砖瓦钱,还包括土地采用费、容积率、区位环境等多种因素。在同样的位置盖一个楼,低层、多层及中高层人士建筑物的价格必然不能相同。

即使楼层不同会对居住行为、居住心理、整体环境、建筑结构等导致不同的负面影响。这也正是同一楼盘不同楼层价格也不尽相同的原因,不同的价格是对不同的楼层所付出的对价。购买该层房屋所支付的实际价格并不是所应支付的全部价格,所支付升降机费等是购买该层住宅尚未支付的对价。

简单说,低层和多层建筑物或许显然就不须要升降机,更无论升降机费,而至少中高层人士建筑物的价格中也就包含了配备升降机的成本。也就是说,假如不安装升降机,那么该楼盘低层的价格可能会比安装时高很多,即使谁都不愿意天天爬楼梯上高层人士。这也正是你能以现在的价格获得一楼房屋的原因,不然,你可能显然住不起一楼。虽然你买的是一楼,或许你真不须要上楼,至该楼灭失也从未上楼,但是一楼的楼价中只包含了安装升降机的成本等部分价格。而对于升降机的损害折旧等所需费用尚未包括在楼价之中,故仍需继续支付尚未支付的对价。

03

从整体角度对待特定共有部分的权利和义务

建筑物共有部分不只升降机一个,还包括外墙、楼顶平台、走廊、地底空间等许多部位。就特定物业管理公司而言,对于有的共有部分所获得的收益要大于所支付的成本,但对于有的共有部分所支付的成本大于所获得收益。由于建筑物的共有部分很多,就特定物业管理公司而言,不可能完全量化对每一部分所获得的收益和所支付的成本,更多情况下只能将全部或大部的共有部分所能获得的收益和所需支付的成本分担,才能实现整体的公正。

举例而言,楼顶平台能放置太阳能热水器、晾晒物件、运动等诸多作用。假设,最高层人士的物业管理公司指出楼顶只属于最高层人士物业管理公司,于其他层无关,将楼顶平台所获得的收益全部归他们所有,那么最感到不公正的必然是一楼物业管理公司。即使只要楼层大于两层,一楼物业管理公司就永远不可能享有楼顶平台的权益。

而根据《有关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案件的解释》(法释[2009]7号)第3条第1款第1项规定建筑物的屋顶为共有部分,从而保障了一楼物业管理公司的权益。这样,一楼物业管理公司虽然缴纳了升降机费,却也获得屋顶带来的好处,从整体上实现了公正。而这样的例子除了很多。

故,建筑物共有部分之间、专有部分和共有部分之间是相互关联、密不可分的,权利和义务的享有和承担需进行全方位的衡量,而不应完全的就事论事,将其割裂开来。当然,为了减少纠纷,提高交易效率,我们应该支持尽量按照比例原则来使物业管理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从而实现最大限度的公正。

辽宁普法综合民法典权威解读、广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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