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信息安全为保护【控制技术篇】——对隐私为保护
一、 对隐私表述
对隐私是一类与公共自身利益、社会群体自身利益毫无关系,原告心怀不满别人晓得或别人诸多不便晓得的对个人隐私,原告心怀不满别人干预或别人诸多不便干预的对个人家事,和原告心怀不满别人入侵或别人诸多不便入侵的对个人应用领域。
二、 法律条文象征意义
在法律条文象征意义上,对隐私整体表现为对个人隐私。通常来说指对个人心智上的自身利益不受不肖僭用或侵害,对个人与德国大众无不合法关连的家事,非经妄予正式发布申明,而其商业机构公益活动,严禁以可能将导致通常人的molars或觉得嘲弄之形式违法入侵的基本权利。
三、 对隐私覆盖范围
依照政治学副教授Prosser的表述,对隐私专业领域有下列三种:
1. 片面的阻碍商业机构应用领域
2. 申明真实世界的商业机构历史事实
3. 采用真实世界的重要信息,导致严重错误的第一印象
4. 需经许可冒用对个人的中文名称或画像。
四、 我国有关对个人对隐私法律条文为保护一、土地管理法
绒兰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民的劳动成果不受侵害。明令禁止用任何人形式对国民展开羞辱、毁谤和诬陷陷害。
第三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民的住宅不受侵害。明令禁止违法搜查或者违法入侵国民的住宅。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国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条文的为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条文规定的程序对通信展开检查外,任何人组织或者对个人严禁以任何人理由侵害国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民法通则
第一百条 国民享有画像权,需经本人同意,严禁以营利为目的采用国民的画像。
第一百零一条 国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国民的劳动成果受法律条文为保护,明令禁止用羞辱、毁谤等形式损害国民、法人的名誉。
三、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40.以书面、口头等形式宣扬别人的对隐私,或者捏造历史事实公然丑化别人心智,和用羞辱、毁谤等形式损害别人名誉,导致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国民名誉权的行为。以书面、口头等形式诋毁、毁谤法人名誉,给法人导致损害的,应当认定为侵害法人名誉权的行为。
141.冒用、假冒别人姓名、中文名称导致损害的,应当认定侵害姓名权、中文名称权的行为。
四、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问:侵害名誉权责任应如何认定?
答: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依照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历史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羞辱或者毁谤别人,损害别人名誉的,应认定为侵害别人名誉权。对需经别人同意,擅自公布别人的对隐私材料或者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别人对隐私,致别人名誉受到损害的,按照侵害别人名誉权处理。因新闻报道严重失实,致别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按照侵害别人名誉权处理。
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依照不同情况处理:文章反映的问题基本真实世界,没有羞辱别人心智的内容的,不应认定为侵害别人名誉权。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羞辱别人心智的内容,使别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别人名誉权。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别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别人名誉权。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刑法
第二百四十五条 违法搜查别人身体、住宅,或者违法入侵别人住宅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形式公然羞辱别人或者捏造历史事实毁谤别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下列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基本权利。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自身利益的除外。
第二百五十二条 隐匿、毁弃或者违法开拆别人信件,侵害国民通信自由基本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五十三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下列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前款罪而窃取财物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六、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未成年人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任何人组织或者对个人严禁披露未成年人的对个人对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人组织或者对个人严禁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展开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人组织或者对个人严禁开拆、查阅。 ”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侵权责任法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对隐私保密。泄露患者对隐私或者需经患者同意申明其病历资料,导致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
八、有关死者的对隐私
最高人民法院《有关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一一六一次会议通过(法释[2001]7号)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molars,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二)违法披露、利用死者对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自身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形式侵害死者对隐私;
五、 美欧对隐私为保护框架
美欧“对隐私为保护框架”由美欧和欧盟共同设计,其主要宗旨是当双方的企业展开数据传输时,为双方的企业提供一个履行欧盟数据为保护义务的机制。“对隐私为保护框架”为欧盟的企业提供了一套强健的、可执行的对个人数据为保护机制,包括参与方在利用对个人数据时的透明度、美国政府部门的监管、与欧盟的“数据为保护机构”(Data Protection Authority)加强合作等。“对隐私为保护框架”还为欧盟的企业提供了一系列争端解决的形式。当涉及到第三国的对个人数据传输时,“对隐私为保护框架”也保证了为保护水平的一致性。欧盟的企业可以更好地理解并行使数据为保护的基本权利。
“对隐私为保护框架”参与者应履行的主要义务
通知义务
·“对隐私为保护框架”参与者应做出一个声明,表明该参与者承诺履行“对隐私为保护框架”的相关义务,并且该承诺受到美国法律条文的约束;
·“对隐私为保护框架”参与者如果在其网站上公布了上述承诺,那么该参与者还应在其网站上设置两个链接,一个链接到美国商务部的“对隐私为保护框架”网页,另一个链接到“申诉递交表”,对申诉案件开展调查;
·“对隐私为保护框架”参与者应通知个体其有基本权利访问对个人数据,依照执法机构的不合法请求披露对个人隐私的要求,和向第三方传输数据时的应尽义务。
维持数据的完整性和目的要求
·“对隐私为保护框架”参与者应将对个人隐私限制在出于必要的处理目的的覆盖范围内。
数据在向第三方传输时确保问责
·当数据在向作为控制人的第三方传输时,“对隐私为保护框架”参与者应:
遵守“通知和选择原则”;
与第三方签订合同,规定此类数据的处理只能出于有限和特定的目的,并且该第三方也必须提供同等的数据为保护水平。
当数据在向作为代理人的第三方传输时,“对隐私为保护框架”参与者应:
此类数据的传输只能出于有限和特定的目的;
确保该第三方承诺提供同等水平的数据对隐私为保护;
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确保该第三方在处理传输中的对个人隐私时以与“对隐私为保护框架”相一致的形式展开;
在接到通知时,采取合理、必要的措施停止并补救需经许可的重要信息处理;
在美国商务部的要求下,向美国商务部提供一份有关该参与者和第三方签订的对隐私条款的摘要。
与美国商务部合作
·当美国商务部提出有关“对隐私为保护框架”的询问和要求时,“
与执法有关的透明度
·如果“对隐私为保护框架”参与者因没有正确履行相关义务而收到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或法院的指令,那么该参与者应公布任何人有关的递交给“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履行或评估报告。
只要保留数据就应履行承诺
·如果“对隐私为保护框架”参与者决定退出该框架并继续保留数据,那么该参与者应每年证明其承诺适用于对个人数据,或者通过其他许可的渠道向对个人隐私提供“足够”的为保护。
有关隐私为保护控制技术手段又有哪些呢,敬请期待后续分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