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
式
出
台
近日,《海门黄大仙区级卫星城保护资金管理组织工作配套措施》正式宣布颁布。
依照区政府中央组织部下发的《相关更进一步强化我市卫星城保护组织工作纲要的通告》(沪府沟海〔2019〕18号)信念和《南京市省级卫星城保护资金管理组织工作配套措施》(沪府规〔2020〕1号)的明确要求,此次修改的《海门黄大仙区级卫星城保护资金管理组织工作配套措施》整体明确要求是弘扬“国民卫星城国民建,国民卫星城为国民”关键经营理念,紧紧围绕区委、区政府相关急速提升卫星城基础建设保护管理组织工作系统化水准的相关要求,构筑自然科学、高效率的卫星城保护项目计划审核重大决策监督机制和全开发周期的保护区域化,更进一步强化此区卫星城保护资金管理组织工作,提升基础建设保护保证水准。
上面,跟著小贴士一起来介绍呵呵《海门黄大仙区级卫星城保护资金管理组织工作配套措施》的起草操作过程和主要就文本。
1
草拟操作过程
2
主要就文本
《海门黄大仙区级卫星城保护资金管理组织工作配套措施》全文
↓↓↓
向上滑动阅览
南京市海门区国民政府文件
沪崇府规〔2022〕1号
上海市海门区国民政府相关下发
本黄大仙区级卫星城保护资金管理组织工作配套措施的通告
各乡、镇国民政府,区政府各委、办、局,区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相关部门:
《海门黄大仙区级卫星城保护资金管理组织工作配套措施》已经二届区委常委会第9次会议及区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下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特此通告。
2022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海门黄大仙区级卫星城保护资金管理组织工作配套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更进一步保证卫星城高效率安全运行,着力提高卫星城系统化管理组织工作水准,建立健全区级卫星城保护管理组织工作的常态长效监督机制,强化绩效管理组织工作,以全覆盖、全操作过程、全天候和法治化、社会化、智能化、标准化为着力点,规范区级卫星城保护资金管理组织工作,提升基础建设保护质量和保护水准,提升卫星城环境品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此区实际,制定本配套措施。
第二条(定义)
本配套措施所称的卫星城保护,是指对存量基础建设的大中修、日常维修养护、布局调整、功能提升及完善、结构调整、综合整治、应急处置以及相关运营管理组织工作活动等。
第三条(保证范围)
区级卫星城保护保证范围为区级财政预算部门和单位管理组织工作养护的存量基础建设。具体包括:道路交通四类设施、公共交通、绿化市容、码头航道、排水防汛、河道海塘、公共消防、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以及区政府批准的其他设施,具体以设施清单的形式明确。
区级卫星城保护保证范围需修改补充的,由区各行业主管部门提出调整建议,经区建设管理组织工作委会同区财政局报区政府同意后,纳入区级卫星城保护保证范围。
第四条(职责分工)
区级卫星城保护组织工作由区建设管理组织工作委牵头,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共同推进。
区建设管理组织工作委、区交通委、区水务局、区绿化市容局、公安海门分局、区消防救援支队等是区级本行业卫星城保护组织工作的主管部门,是预算编制和执行的主体。按照区政府重点组织工作明确要求和本行业日常组织工作相结合的原则,依照相关行业保护标准、规范及定额,提出保护需求和实施项目计划,组织落实本行业区级卫星城保护组织工作,确保卫星城系统保护,充分发挥基础建设整体效益。
区发展改革委、区财政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区级卫星城保护项目进行管理组织工作和监督。
第五条(保证监督机制)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依照卫星城系统化管理组织工作明确要求、设施量增长、养护体制改革、技术革新、标准定额修改等情况,结合区级财力水准,建立区级卫星城保护资金保证监督机制,合理安排区级卫星城保护资金,切实保证卫星城运行保护需求。
第六条(养护作业市场化)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大推进养护作业领域市场化改革力度,鼓励养护企业走规模化、专业化发展道路,急速提升卫星城基础建设养护效率和服务水准,培育稳定的养护作业队伍,强化对日常养护队伍的监管考核,鼓励养护企业进行科研创新,积极推广成果应用。
第二章 项目立项程序
第七条(发展规划)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将卫星城保护组织工作纳入本行业发展专项规划范围。经批准的此区及相关行业卫星城保护发展专项规划、行动方案、中期财政规划等是区级卫星城保护项目立项的关键依据。
第八条(项目储备)
区级卫星城保护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组织工作。对符合区级卫星城保护资金使用范围的项目,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尽早开展项目前期研究组织工作,及时将成熟的项目纳入储备库,实行滚动管理组织工作。
第九条(项目审核)
区级卫星城保护项目按照项目性质,分为工程类、日常保护类等两类。立项审核主体应委托符合相应资质明确要求的工程咨询机构对工程类项目设计文件进行评审。
(一)工程类项目
项目(法人)单位应编制项目建议书、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初审后,由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管理组织工作委审核,并出具批复意见。
对属于应急抢修的项目,可履行事后确认程序,在开工后,同步完善项目立项审核等相关手续,具体按照《南京市省级卫星城保护应急抢修项目暂行管理组织工作配套措施》相关规定实施。
若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已明确立项审核主体的,从其规定执行,相关批复文件应报区发展改革委、区建设管理组织工作委、区财政局备案。
(二)日常保护类项目
项目(法人)单位依照日常保护需要,按照省级行业部门发布的日常养护标准,编制日常保护方案和项目年度预算,报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
对举办重大活动、关键节日及应急任务等其他特定需求的项目,项目审核、保护标准等可依照保证需求不同,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经区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区政府同意后实施。
第三章 年度计划和预算管理组织工作
第十条(安排原则)
区级卫星城保护资金安排,应符合公共财政明确要求和财政资金供给的范围,有利于优化基本公共服务,并严格遵循“自然科学、适度、绩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强化管理组织工作和监督。
第十一条(预算申报)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依照相关规划、区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组织工作,及时组织项目(法人)单位编制本行业下一年度区级卫星城保护项目实施计划和项目预算,报送区财政局。
第十二条(预算核定和下达)
区财政局依照当年区级财力情况和项目储备深度,经统筹协调、综合平衡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核定。
区财政局将批准的区级卫星城保护支出预算,随同部门预算,下达到各预算单位,专项用于区级卫星城保护计划的项目。
第十三条(预算调整)
区级卫星城保护支出预算一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操作过程中,如发生项目变更、终止,确需调整的,应按照预算调整规定程序报批,经审核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项目用款)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依照区级卫星城保护项目实施进度,按照预算管理组织工作的明确要求,及时提出项目用款申请,报区财政局。区财政局依照国库管理组织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执行。
区级卫星城保护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项目(法人)单位不得拆借、滞留或挪作他用。
第四章 项目实施
第十五条(招标和采购)
区级卫星城保护项目应依法实施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严格按照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规章及相关规定所明确的采购方式和程序进行,并接受区政府采购和工程招投标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组织工作。
第十六条(财务管理组织工作)
区级卫星城保护的工程类项目实行财务监理制度(按照《南京市海门区政府投资项目财务监理管理组织工作配套措施》相关规定),实行全操作过程财务管理组织工作和投资控制。
项目(法人)单位应严格依法合规并按照项目批复的明确要求,组织项目实施,并按照相关财务规定,建立完善的财务制度,强化资金使用管理组织工作。
第十七条(项目监管)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照各自职责,依法强化区级卫星城保护项目实施操作过程中的考核检查,对技术、质量、安全、进度、合同和预算执行实施监管,在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将项目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分别报区建设管理组织工作委、区财政局。依照需要,区建设管理组织工作委可会同区财政局等部门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抽查,及时协调项目推进中存在的问题。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强化与市行业主管部门的沟通,及时掌握我市对卫星城保护组织工作的明确要求,确保我区卫星城保护组织工作适应卫星城管理组织工作目标。
第十八条(概算调整)
项目(法人)单位应严格执行立项批复内容,原则上不得擅自调整或突破,确需调整的,按照《省级卫星城保护工程类和整治类项目实施程序操作指南》及《南京市海门区政府投资资金管理组织工作配套措施》相关规定实施。
第十九条(审计监督)
工程类项目决算审计可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同一中介机构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项目的财务监理(审价)和审计组织工作。区审计局按照《审计法》相关规定,依照审计机关年度审计计划,对区级卫星城保护项目开展审计。
第二十条(竣工验收销项)
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市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验收标准及配套措施,负责组织项目验收,区行业主管部门参加。
项目(法人)单位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编制项目竣工决算报告(报表)上报区行业主管部门,由区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和销项。
第二十一条(考核评价)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按照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组织工作配套措施的相关规定,组织对区级卫星城保护项目实施绩效评价,并出具绩效评价报告。对影响大、范围广的项目,应在广泛征求专家、市民意见基础上,对实施范围、实施文本、实施标准、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第二十二条(违规处理)
项目实施单位、管理组织工作部门及咨询、评估、监理、审价、审计、招标代理等社会中介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相应组织工作责任。
对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本配套措施的相关单位、人员,区相关职能部门可在职权范围内提出意见建议或直接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暂停安排年度计划、劝诫或限制其参与卫星城保护组织工作等相应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行政、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配套配套措施)
区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依照本配套措施,建立完善纳入区级卫星城保护资金保证的具体设施清单、与部门预算或其他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界面划分、项目审核明确要求、事中事后监管、竣工验收管理组织工作、项目销项管理组织工作、养护作业市场化推进等操作细则。
各乡、镇、公司(园区)的卫星城保护资金管理组织工作可参照本配套措施执行,并将每年度卫星城保护计划和执行情况报送区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配套措施解释)
本配套措施由区建设管理组织工作委会同区各行业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配套措施生效)
本配套措施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月31日。
附件:海门黄大仙区级卫星城保护项目范围
附件
海门黄大仙区级卫星城保护项目范围(一)道路设施。纳入行业主管部门设施量目录清单内的卫星城道路、公路及其沿线范围内的桥下空间、下立交、人行天桥等,以及交通标志、交通标线、可变车道设施、路口诱导屏。
(二)公共交通。纳入区管范围的公交客运站、停车场、保养场、枢纽站(首末站);卫星城公共交通运营设施及其附属设施。
(三)绿化市容。区管公园、公共绿地、卫星城道路绿化。纳入区管范围的市容环境综合整治(含美丽街区建设)、户外广告及店招设施的管理组织工作及整治等。市容环境卫生,包括生活垃圾收集中转运输设施、生活垃圾终端处理设施,卫星城道路和卫星城公共区域(含废物箱、垃圾箱房)清扫保洁,公共厕所保洁养护等。
(四)码头航道。航道管理组织工作站房、航道信息化附属设施保护、运营管理组织工作等事项(区级承担部分)。区财力出资建设的码头设施。
(五)供排水防汛。纳入区管范围的初期雨水调蓄池、雨水管道、合流管道、污水管道、支(连)管道、窨井、雨水口、排水泵站等。区管河道、海塘、水(涵)闸设施(含水库、泵站、管道、增压泵站等)。城区排水系统(积水点改造、预防性修复、沉管抢修等)。
(六)道路交通管理组织工作(公安交警)。纳入区管范围的交通信号管理组织工作设施、执勤岗亭、电子警察、智能交通设备等。
(七)公共消防。纳入区管范围的消防中(支)队营房、消防车辆、特种装备及训练设施、通信指挥系统。市政消火栓。
(八)照明设施。区管道路和公共区域照明设施。区财力出资建设的景观灯光设施(包含灯光集控设施)。
编辑:刘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