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控股公司监事会及全体相关人员独立董事确保本报告书文本不存有任何人不实记述、不实申辩或是关键性申辩,并对其文本的准确性、准确度和准确度分担民事责任。
依照《上市控股公司股权鞭策管理工作配套措施》(下列全称“《管理工作配套措施》”)的相关明确规定,中饮巴迪肉类股权有限控股公司(下列全称“控股公司”)于2022年12月29日举行第三届监事会第十一次全会、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次全会,表决透过《相关控股公司〈2022年硬性优先股鞭策方案(提案)〉或其全文的提案》等相关提案,并对控股公司2022年硬性优先股鞭策方案(下列全称“此次鞭策方案”)拟授与鞭策第一类在控股公司外部展开了申报,控股公司监事会在充份汇报申报意见建议后,对鞭策第一类成员名单展开了自查。相关申报情形及审查意见建议如下表所示:
一、控股公司对此次拟鞭策第一类的申报情形
(一)申报文本:2022年硬性优先股鞭策方案鞭策第一类成员名单。
(二)申报天数:2022年12月30日至2023年1月8日。
(三)申报形式:控股公司外部云云申报。
(四)意见建议反馈形式:在申报期内,子赵先生可透过电话号码及私下意见建议反馈等形式向监事会展开意见建议反馈,控股公司监事会对相关意见建议反馈展开历史记录。
(五)申报结论:在申报前夕内,无任何人组织机构或对个人对此次鞭策第一类成员名单异议。
二、监事会对鞭策第一类的自查形式
公司监事会自查了此次拟鞭策第一类的成员名单、身份证明、拟鞭策第一类与控股公司签定的保险合约(或雇用合约)、拟鞭策第一类在控股公司(含子控股公司)出任的职位及供职文档等。
三、监事会自查意见建议
依照《管理工作配套措施》《控股公司法》相关明确规定,控股公司监事会在充份汇报申报意见建议后对鞭策第一类成员名单展开了自查,表达意见建议如下表所示:
(一)列为本鞭策方案的拟授与鞭策第一类成员名单的相关人员合乎《管理工作配套措施》等文档明确规定的鞭策第一类条件,合乎控股公司《2022年硬性优先股鞭策方案(草案)》(下列全称“《鞭策方案》”)明确规定的鞭策第一类条件。
(二)鞭策第一类的基本情形属实,不存有不实、故意隐瞒或致人关键性误解之处。
(三)鞭策第一类均为报告书本鞭策方案时在控股公司(含子控股公司)供职的董事、高级管理工作相关人员、中层管理工作相关人员及核心技术(业务)骨干。
(四)鞭策第一类均不存有下述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3、最近12个月内因关键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或是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控股公司法》明确规定的不得出任控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工作相关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得参与上市控股公司股权鞭策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五)此次《鞭策方案》拟授与鞭策第一类中不包括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单独或合计持有控股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或其配偶、父母、子女。
综上,控股公司监事会认为,列为此次鞭策方案的授与鞭策第一类均合乎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档所明确规定的条件,其作为此次鞭策方案的鞭策第一类合法、有效。
特此报告书。
中饮巴迪肉类股权有限控股公司监事会
2023年1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