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管理和服务对象财物的违纪认定

2023-05-26 0 534

《中国共产党纪律行政处分法规》第十五条首款明确规定,“转作管理工作和服务项目第一类的巨款、廉租房、工程车等,负面影响公正值勤,情节较重的,给与警示或是严重警示行政处分;违反者的,给与撤销党内职位、处分或是撤职行政处分。”实践中,判定转作管理工作和服务项目第一类钱财犯罪行为构成受贿时,需要把握住下列两个问题:

一、有关受贿市场主体的判定

党纪行政处分法规规范的受贿市场主体主要就包括通常市场主体和特定市场主体。第十五条首款没明确规定特定市场主体,从文字表述上看适用于一般市场主体,也就是全体共产党员都能成为此条文的受贿市场主体。但在工作中,通常把握住为特定市场主体,即具备很大公权的普通共产党员或是共产党员领导干部。因为此条明确规定的犯罪行为是“转作管理工作和服务项目第一类的巨款、廉租房、工程车等”,而具备管理工作和服务项目职能的通常都是具备很大公权的共产党员。从查处的案例来看,这类问题基本上都涉及其职人员,故本条文的受贿市场主体通常是专门从事其职、行使职权公权的共产党员其职人员。此条文中所列受贿犯罪行为方式上是转作巨款等钱财,实质上是共产党员用手中的公权牟取个人自身利益,本质上是公权的矮化和滥用。

二、有关管理工作和服务项目第一类的判定

管理工作和服务项目第一类是指其职人员行政权行使职权或行政权负面影响范围内的人员。判定出借人与否系管理工作和服务项目第一类,主要就看出借人的自身利益是否受其职人员行政权阻碍或负面影响。只要其职人员的行政权与出借人的自身利益间存有阻碍或负面影响亲密关系,则通常就能判定出借人归属于管理工作和服务项目第一类。这种阻碍与负面影响既主要就包括现实存有的,也主要就包括可能存有的,并不以与否实际出现阻碍或负面影响犯罪行为作为判断国际标准。

判定管理工作和服务项目第一类的症结是如何判定其职人员行政权的阻碍或负面影响范围。笔者认为,这种判定国际标准不是道德性的简单判定,而是结合多种不利因素综合性取舍的结果。简而言之,主要就从下列两个不利因素来综合性考虑:一是其职人员的职位军阶、行政权职能;二是管理工作和服务项目第一类的工作性质、销售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地点、经济状况、经营方式发展等;三是其职人员与管理工作和服务项目第一类间的销售业务交往;四是其职人员与管理工作和服务项目第一类间的人情往来等。实践中,判定管理工作和服务项目第一类能从公权的间接阻碍与间接负面影响两个层面进行探讨,主要就有下列几种情况:

第一、出借人的自身利益受限于其职人员间接行政权范围内,存有间接阻碍亲密关系,这归属于典型的管理工作和服务项目第一类。比如说,某国资委主任对辖内内国有民营企业存有间接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和行政权,所以市属国有民营企业就是其管理工作和服务项目第一类。

第二、出借人的自身利益受限于其职人员间接行政权范围内,但是尚未出现间接阻碍亲密关系,在很大条件下可能会触发间接阻碍亲密关系,通常也能判定归属于管理工作和服务项目第一类。比如说,某出入境对于辖内内的全部专门从事外贸销售业务的民营企业具备间接的管理工作行政权,某民营企业具备积极开展外贸销售业务资质但尚没积极开展相关销售业务,从方式上看与出入境没间接阻碍亲密关系,但是民营企业一旦积极开展外贸销售业务就会产生间接阻碍亲密关系,所以该民营企业也可被判定为管理工作和服务项目第一类。

第三、出借人的自身利益不受限于其职人员间接行政权范围内,但是其职人员的行政权间接负面影响到出借人的自身利益。这种间接负面影响是比较紧密的负面影响,通常是具备内在关联的负面影响。比如说:某卫生部门负责人与专门从事药品生产经营方式的民营企业间,表面上看两者不存有间接阻碍亲密关系,即使该民营企业没与卫生部门出现具体的销售业务往来,但实际上两者同归属于医疗卫生领域,也存有间接负面影响,该民营企业也可能归属于其管理工作和服务项目第一类。又比如说,机关的副职领导向非其分管部门的普通干部借款,虽然副职领导不能间接阻碍非分管部门的普通干部,但是仍然有职位上的间接负面影响力,通常认为该普通干部能判定为管理工作和服务项目对象。

第四、出借人与其职人员无行政权范围内的阻碍亲密关系,但是其职人员的行政权对出借人具备更广层面的间接负面影响。这种更广层面的间接负面影响,是鉴于社会实践的惯例等产生的。其职人员因职位行政权所形成的地位,可能会对出借人产生间接负面影响,在很大程度上也能判定为管理工作和服务项目第一类。比如说,某区的区长向同一市其他区的民营企业主借款,虽然没间接的行政权阻碍,但是其区长的职位可能会对民营企业主产生间接负面影响,此时也能判定为管理工作和服务项目第一类。这种间接负面影响是考虑到民营企业经营方式状态的变化不利因素,存有今后该民营企业主可能会成为该区区长的管理工作和服务项目第一类,同时也考虑到区长这个职位所形成的社会地位已经具备足够的负面影响力来间接负面影响到其他区的民营企业主。另外,社会上对于重

第五、其职人员在职位调整后,对原来的管理工作和服务项目第一类不再具备行政权上的阻碍,但是其原先职位行政权的负面影响力尚存或者其与原来的管理工作和服务项目第一类间曾经存有密切的销售业务亲密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原来的管理工作和服务项目第一类也可能被判定为管理工作和服务项目第一类。比如说,A部门领导调任至B部门,尽管行政权范围内的管理工作和服务项目第一类出现变化,原来的管理工作和服务项目第一类不再受其现职位所管辖,但是其与原来的管理工作和服务项目第一类曾经存有密切的销售业务亲密关系,仍然能被判定为现职所负面影响下的管理工作和服务项目第一类。

以上列举的是常见的几种判定管理工作和服务项目第一类的情形,但是即使存有上述的情形,其职人员转作钱物犯罪行为也不很大构成受贿,还需要结合实际来看。比如说,对于通过正常合法途径进行借款的、对于转作钱财有正当理由的,对存有近亲属亲密关系、“世交”或多年经济交往等很可能系“亲情”“人情”原因的,即使判定归属于管理工作和服务项目第一类,只要没负面影响公正值勤,也应审慎把握住,不宜简单判定构成受贿。

三、有关其他受贿构成要件的判定

有关转作第一类的判定。此条文对转作第一类明确规定为巨款、廉租房、工程车等,笔者认为,对“等”的理解,不限于巨款、廉租房、工程车,还有其他物品,从立法技术上说归属于不完全列举。如何判断其他物品与否归属于转作第一类,应把握住两个原则:一是物品与否具备使用价值,能够满足人们的某种需要;二是物品与否具备较高的价格。转作具备较高价格的其他物品的犯罪行为也应归属于此条文的第一类范围,比如说,转作价格较高的高档家具等。

有关负面影响公正值勤的判定。此条文中所指的“负面影响公正值勤”与第十十二条接受、提供宴请或是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明确规定中的“可能负面影响公正值勤”虽然文字表述略有不同,但笔者认为,应从严格执纪的角度去把握住,二者均指具备负面影响公正值勤的可能性,主要就包括已经形成现实的负面影响和将来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

有关情节轻重程度的判定。向管理工作和服务项目第一类转作款物犯罪行为与否构成受贿,与否需要追究纪律责任,需要考虑两个条件:一是犯罪行为与否符合党纪行政处分法规相关条文的构成要件,二是情节与否达到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程度。与否符合构成要件,主要就是对管理工作和服务项目第一类以及负面影响公正值勤的判定,如果向非管理工作和服务项目第一类借款或是不存有负面影响公正值勤的,则不构成本条的受贿构成要件。情节与否达到需要追究纪律责任的程度,主要就看情节轻重。此条文对受贿犯罪行为拟定了两类行政处分档次,“情节较重的,给与警示或是严重警示行政处分;违反者的,给与撤销党内职位、处分或是撤职行政处分”。这明确了该受贿犯罪行为须达到情节较重才给与行政处分,转作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判定可重点把握住四个方面:一是所转作款物价值的大小,二是转作时间的长短,三是支付利息的情况,四是转作款物时与否存有利用行政权负面影响强行转作等情形。对于转作理由确为急用、借款数额较小、借款期间较短等,不具备危害性或是危害性较低,没达到应受党纪行政处分的程度,不宜判定为转作钱财受贿犯罪行为。

有关受贿所得的判定。实践中,转作钱财受贿犯罪行为存有较难判定的问题是受贿所得的金额。由于金额较难计算,很多时候转作人的受贿所得并未被及时收缴,这种做法有欠妥当。其职人员转作管理工作和服务项目第一类钱财是通过公权来牟取私利,就不能让其从不当犯罪行为中获利。通常认为,如果共产党员干部转作的是巨款,所以能借款人在银行同期的贷款利率为国际标准衡量受贿所得;如果共产党员干部转作的是物,所以能同期同种类物的市场行情来综合性判定。比如说,同一型号工程车的租金、同一小区类似房子的租金等。

有关转作主观故意的判定。在实务中,我们应注意区分转作犯罪行为与以借为名收受他人钱财的受贿犯罪行为,两种犯罪行为的主要区别是主观上与否具备非法占有钱财的故意。受贿犯罪行为是通过受贿违法犯罪行为达到对钱财实际控制的目的,主要就包括据为己有和指定第三人占有。转作犯罪行为在主观上不具备非法占有钱财的故意,通常具备真实的借款借物事由、归还计划犯罪行为等。(上海市纪委监委 王宗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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