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龙财经新闻APP据介绍,6月2日,据上交所最新消息,上交所正式发布相关就修改《上海投资顾问证券买卖所与全境外投资顾问证券买卖所互通预托凭据挂牌上市买卖暂行明晰规定》申明草案的通告。通告表示,暂行明晰规定明晰GDR全境追加此基础优先股挂牌上市条件。挂牌信托公司以其全境追加优先股为依据投资顾问在全境外发售挂牌上市亚洲地区预托凭据的,应合乎以下前提:(一)《挂牌信托公司投资顾问发售注册登记管理工作配套措施》、《全境外投资顾问证券买卖所互通预托凭据销售业务消费市场监管明晰规定》等明晰规定的发售前提;(二)在上交所挂牌上市满1年,存有并购挂牌上市情况的,应自并购挂牌上市顺利完成后满1年;(三)发售提出申请近日120个买卖日按优先股沪市排序的挂牌信托公司平均值总市值不高于港币200亿;(四)上交所明晰规定的其它前提。
书名如下表所示:
相关就修改《上海投资顾问证券买卖所与全境外投资顾问证券买卖所互通预托凭据挂牌上市买卖暂行明晰规定》申明草案的通告
深成指上〔2023〕469号
各消费市场参予人:
为更进一步规范化全境挂牌信托公司全境外发售亚洲地区预托凭据犯罪行为,依照证监会标准化布署,本所拟修改《上海投资顾问证券买卖所与全境外投资顾问证券买卖所互通预托凭据挂牌上市买卖暂行明晰规定》,Auneuil社会风气申明草案。
相关意见提议和提议庄宗命邮件方式于2023年6月9近日意见提议反馈,邮箱:[email protected]。
附带:1.上海投资顾问证券买卖所与全境外投资顾问证券买卖所互通预托凭据挂牌上市买卖暂行明晰规定(2023年修改草案稿)
2.《上海投资顾问证券买卖所与全境外投资顾问证券买卖所互通预托凭据挂牌上市买卖暂行明晰规定》修改表明
深圳投资顾问证券买卖所
2023年6月2日
附带1(摘录):
上海投资顾问证券买卖所与全境外投资顾问证券买卖所互通预托凭据挂牌上市买卖暂行明晰规定(2023 年修改草案稿)
第二章 第七条
第一条 为了规范化上海投资顾问证券买卖所(以下简称本所)与全境外投资顾问交易所互通预托凭据(以下简称互通预托凭据)挂牌上市、买卖、跨境转换和信息披露等犯罪行为,维护消费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投资顾问法》(以下简称《投资顾问法》)、《相关开展创新企业全境发售股票或预托凭据试点的若干意见提议》《预托凭据发售与买卖管理工作配套措施(试行)》(以下简称《预托凭据管理工作配套措施》)、《挂牌信托公司投资顾问发售注册登记管理工作配套措施》(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管理工作配套措施》)、《挂牌信托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工作配套措施》(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工作配套措施》)、《全境外投资顾问证券买卖所互通预托凭据销售业务消费市场监管明晰规定》(以下简称《消费市场监管明晰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化性文件(以下统称全境法律)以及本所相关销售业务规则,制定本配套措施。
第二条 本配套措施所称互通预托凭据销售业务,是指合乎前提的在全境外投资顾问证券买卖所挂牌上市的全境外此基础投资顾问发售人在全境申明发售预托凭据(以下简称中国预托凭据)并在本所主板挂牌上市,以及合乎前提的在本所挂牌上市的全境挂牌信托公司在全境外发售预托凭据(以下简称亚洲地区预托凭据)并在全境外投资顾问证券买卖所挂牌上市。
前款明晰规定的全境外此基础投资顾问发售人(以下简称全境外发售人)须为中国投资顾问监督管理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认可范围内的全境外投资顾问证券买卖所挂牌信托公司。
中国预托凭据的挂牌上市、买卖、跨境转换和信息披露等事宜,适用本配套措施。本配套措施对买卖事宜未作明晰规定的,适用《上海投资顾问证券买卖所买卖规则》(以下简称《买卖规则》)及本所其它相关明晰规定。
亚洲地区预托凭据在本所消费市场进行的此基础优先股发售挂牌上市、持续监管和跨境转换等事宜,适用本配套措施。本配套措施未作明晰规定的,适用《上海投资顾问证券买卖所挂牌信托公司投资顾问发售挂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上海投资顾问证券买卖所优先股挂牌上市规则》《上海投资顾问证券买卖所创业板优先股挂牌上市规则》(以下统称《优先股挂牌上市规则》)、《买卖规则》及本所其它相关明晰规定。
本配套措施所称跨境转换,包括将此基础优先股转换为预托凭据(以下简称生成),以及将预托凭据转换为依据优先股(以下简称兑回)。
第三条 参予互通预托凭据业务的以下消费市场主体,应遵守全境法律和本所销售业务规则,接受本所自律消费市场监管:
(一)中国预托凭据对应的全境外发售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工作人员、中国预托凭据持有人、全境投资顾问事务机构及信息披露全境代表、实际控制人、收购人;
(二)亚洲地区预托凭据对应的全境挂牌信托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工作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三)互通预托凭据的预托人;
(四)中国预托凭据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投资顾问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五)亚洲地区预托凭据对应此基础优先股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投资顾问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六)中国预托凭据做市商、从事中国预托凭据跨境转换销售业务的全境投资顾问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跨境转换机构);
(七)从事亚洲地区预托凭据跨境转换销售业务的全境外投资顾问经营机构(以下简称全境外跨境转换机构)及其委托的本所会员;
(八)本所明晰规定的其它消费市场主体。本配套措施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工作人员,是指全境外发售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工作人员或者执行类似职权的人员。没有监事、监事会或者执行类似职权的人员、组织安排的,不适用本配套措施及本所其它相关监事、监事会的明晰规定。
本配套措施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工作人员,是指全境外发售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工作人员或者执行类似职权的人员。没有监事、监事会或者执行类似职权的人员、组织安排的,不适用本配套措施及本所其它相关监事、监事会的明晰规定。
第六章
亚洲地区预托凭据相关事项第一节
全境追加此基础优先股发售挂牌上市
第一百〇四条 本所挂牌信托公司以其全境追加优先股为基础投资顾问在全境外发售挂牌上市预托凭据的,应合乎《投资顾问法》、证监会及本所相关挂牌信托公司投资顾问发售的明晰规定。
第一百〇五条 挂牌信托公司以其全境追加优先股为依据投资顾问在全境外发售挂牌上市亚洲地区预托凭据的,应合乎以下前提:
(一)《注册管理工作配套措施》《消费市场监管明晰规定》等明晰规定的发售前提;
(二)在本所挂牌上市满 1 年,存有并购挂牌上市情况的,应自并购挂牌上市顺利完成后满 1 年;
(三)发售提出申请近日 120 个买卖日按优先股沪市排序的挂牌信托公司平均值总市值不高于人民币 200 亿;
(四)本所明晰规定的其它前提。
第一百〇六条 本所发售挂牌上市审核机构对全境追加此基础优先股的发售挂牌上市提出申请文件进行审核。挂牌信托公司此基础优先股发售挂牌上市的提出申请与受理、发售挂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向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提议、会后事项、复审、审核中止与终止、审核相关事项等,适用《再融资审核规则》等相关向特定对象发售投资顾问的明晰规定,本配套措施另有明晰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〇七条 本所挂牌信托公司提出申请亚洲地区预托凭据在全境外投资顾问证券买卖所发售挂牌上市的,应在以下时点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一)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关议案;
(二)向全境外有权机构提交提出申请文件;
(三)全境外有权机构受理或者有前提受理;
(五)全境外有权机构作出审核结果;
(六)在全境外投资顾问证券买卖所发售亚洲地区预托凭据并挂牌上市;
(七)募集资金到账;
(八)其它重要进展情况。
第一百〇八条 本所挂牌信托公司在全境外投资顾问证券买卖所发售挂牌上市亚洲地区预托凭据,并提出申请对应的全境追加此基础优先股挂牌上市的,应在亚洲地区预托凭据挂牌上市近日 2 个买卖日向本所提交以下材料:
(一)追加优先股挂牌上市提出申请书;
(二)中国结算出具的股份登记提出申请受理确认书;
(三)亚洲地区预托凭据发售挂牌上市情况表明;
(四)挂牌上市提示性公告;
(五)本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亚洲地区预托凭据存有兑回限制期安排的,本所挂牌信托公司应在挂牌上市提示性公告中予以披露。
全境追加此基础优先股挂牌上市后,亚洲地区预托凭据依照本配套措施以及预托协议跨境转换为依据优先股的,可以在本所消费市场进行交易。
第七章 自律管理工作
第一百二十一条 本所对本配套措施第三条明晰规定的主体实施日常消费市场监管,可以单独或者合并采取以下日常工作措施:
(一)要求对相关问题作出解释和表明;
(二)要求提供相关文件或材料;
(三)要求保荐人或者投资顾问服务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提议;
(四)发出各种通告和函件等;
(五)约见相关人员;
(六)调阅、查看工作底稿、投资顾问销售业务活动记录及相关资料;
(七)要求申明更正、澄清或者表明;
(八)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表明会;
(九)要求全境外发售人董事会追偿损失;
(十)开展现场检查;
(十一)向证监会报告相关情况;
(十二)向相关单位通报相关情况;
(十三)向消费市场表明相关情况;
(十四)其它措施。
第一百二十二条 全境外发售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工作人员、信息披露全境代表、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保荐人和保荐代表人、投资顾问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违反本配套措施、本所其它相关销售业务规则的,本所可以视情节轻重,单独或者合并采取自律消费市场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本所可以根据本配套措施及本所其它明晰规定采取以下自律消费市场监管措施:
(一)口头警示;
(二)书面警示;
(三)消费市场监管谈话;
(四)要求限期改正;
(五)要求申明致歉;
(六)要求聘请保荐人或者投资顾问服务机构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提议;
(七)提议更换相关任职人员;
(八)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消费市场监管提议函;
(九)其它消费市场监管措施。
本所可以根据本配套措施及本所其它明晰规定实施以下纪律处分:
(一)通报批评;
(二)申明谴责;
(三)申明认定一定期限内不适合担任全境外发售人信息披露全境代表;
(四)暂不接受发售挂牌上市提出申请文件;
(五)暂不接受保荐人、投资顾问服务机构或者其从业人员出具的相关销售业务文件;
(六)收取惩罚性违约金;
(七)其它纪律处分。
附带2:
《上海投资顾问证券买卖所与境外投资顾问证券买卖所互通预托凭据挂牌上市买卖暂行明晰规定》修改表明
为更进一步规范化全境挂牌信托公司全境外发售亚洲地区预托凭据犯罪行为,落实证监会《消费市场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全境外发售挂牌上市类第 6 号:全境挂牌信托公司全境外发售亚洲地区预托凭据指引》(以下简称《消费市场监管指引》)相关要求,上海投资顾问证券买卖所(以下简称本所)拟修改《上海投资顾问证券买卖所与全境外投资顾问证券买卖所互通预托凭据挂牌上市买卖暂行明晰规定》(以下简称《暂行明晰规定》)。现将相关情况表明如下表所示:
一、修改背景和思路 2023 年 5 月 16 日,证监会正式发布《消费市场监管指引》,对全境挂牌信托公司全境外发售亚洲地区预托凭据(以下简称GDR)的定位、提出申请程序、规则适用、材料要求等作出明晰规定,明晰将GDR全境追加此基础优先股的发售纳入注册登记管理工作,并由证券买卖所参照挂牌信托公司向特定对象发售优先股的程序进行审核。
为贯彻落实证监会《消费市场监管指引》相关要求,本所在《暂行明晰规定》中相应增加 GDR 全境追加此基础优先股挂牌上市前提及发售审核相关安排,并明晰挂牌上市公司在筹划及全境外发售GDR阶段的信息披露要求。
二、主要修改内容本次修改追加 3 条,修改6 条。修改前《暂行明晰规定》共131 条,修改后共 134 条。
追加 3 条的内容包括:
一是明晰 GDR 全境追加基础优先股挂牌上市前提。挂牌信托公司以其全境追加优先股为依据投资顾问在全境外发售挂牌上市亚洲地区预托凭据的,应合乎以下前提:(一)《挂牌信托公司投资顾问发售注册登记管理工作配套措施》(以下简称《注册登记管理工作配套措施》)、《全境外投资顾问证券买卖所互通预托凭据销售业务消费市场监管明晰规定》等明晰规定的发售前提;(二)在本所挂牌上市满 1 年,存有并购挂牌上市情况的,应自并购挂牌上市顺利完成后满 1 年;(三)发售提出申请近日120 个买卖日按优先股沪市排序的挂牌信托公司平均值总市值不高于港币200 亿;(四)本所明晰规定的其它前提。(第一百〇五条)
二是明晰审核主体及程序。本所发售挂牌上市审核机构对全境追加此基础优先股的发售挂牌上市提出申请文件进行审核。挂牌信托公司此基础优先股发售挂牌上市的提出申请与受理、发售挂牌上市审核机构审核、向证监会报送审核意见提议、会后事项、复审、审核中止与终止、审核相关事项等,适用《上海投资顾问证券买卖所挂牌信托公司投资顾问发售挂牌上市审核规则》(以下简称《再融资审核规则》)等相关挂牌信托公司向特定对象发售投资顾问的明晰规定。(第一百〇六条)
三是明晰本所挂牌信托公司提出申请GDR 全境外发售挂牌上市重要时点的临时信息披露要求。本所挂牌信托公司提出申请亚洲地区预托凭据在全境外投资顾问证券买卖所发售挂牌上市的,应在以下时点及时披露进展情况:(一)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相)募集资金到账;(八)其它重要进展情况。(第一百〇七条)
修改 6 条的内容包括:
一是对应完善《暂行明晰规定》的制定依据与适用范围。补充《注册登记管理工作配套措施》作为《暂行明晰规定》的制定依据。补充GDR此基础优先股发售挂牌上市适用《暂行明晰规定》,未作明晰规定的,适用《再融资审核规则》《上海投资顾问证券买卖所优先股挂牌上市规则》《上海投资顾问证券买卖所创业板优先股挂牌上市规则》等我所相关明晰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二是扩大消费市场监管对象范围。明晰发售GDR 的全境挂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工作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GDR 对应追加此基础优先股发售的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投资顾问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遵守相关明晰规定,接受本所自律消费市场监管,存有违规犯罪行为的,本所可以采取自律消费市场监管措施和纪律处分。(第三条、第一百二十二条)
三是其它适应性修改。将追加此基础优先股挂牌上市修改为全境追加此基础优先股发售挂牌上市。(第一百〇四条、第一百〇八条)
本文编选自“上交所官网”,网龙财经新闻编辑:严文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