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为强化电动汽车金融创新子公司市场监管,推动金融行业高效率产业发展,进一步提高服务项目实体经济队伍素质,银中国保监会修改形成了《电动汽车金融创新子公司管理工作配套措施(草案稿)》(下列全称《草案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银中国保监会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人士就相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努瓦雷塔出台大背景上看,据银中国保监会相关职能部门相关人士介绍,随着经济金融创新形势的变动,《电动汽车金融创新子公司管理工作配套措施》(中国银监会令2008年第1号,下列全称《配套措施》)已无法满足电动汽车金融创新子公司金融行业高效率产业发展和有效市场监管的须要。具体来说,《配套措施》2008年修改以来已有14年,经营方式范围、政府机构市场准入政策、信用风险掌控明确要求、市场监管分项等各方面已不适应环境最新的市场监管明确要求。其次,电动汽车金融创新子公司外部经营环境发生非常大变动,《配套措施》已不适应环境新时代金融行业高效率产业发展的须要,电动汽车金融行业产业发展呈现新特征,城市电动汽车使用率已较高,电动汽车产量增速明显放缓,电动汽车金融行业供应链已从单一的电动汽车销售延展至售后维修保养的全开发周期服务项目。与此同时,近年来我会在子公司环境治理、股份管理工作、顾客合法权益为保护等各方面的市场监管制度逐步完善,有必要在市场监管法规各方面衔接一致。此外,配合电动汽车金融行业海外布局提供更多银行服务项目以及履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各方面也做了相应的修改。
从《草案稿》的修改原则和基本上框架上看,《配套措施》本次修改坚持以防范信用风险和规范产业发展为基本上理念,立足鼓励电动汽车金融创新子公司围绕服务项目电动汽车金融行业和电动汽车消费,突出综合化特色空间布局,提高专业银行服务项目能力,深化金融创新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草案稿》共7章68条,主要包括第七条,政府机构设立、变更与终止,经营方式范围及经营方式规则,子公司环境治理与外部掌控,信用风险掌控,市场监管工作,第六条等。
从《草案稿》主要修改文本上看,较原《配套措施》,作出了非常大的调整,重点项目在信用风险掌控、经营方式范围、子公司环境治理等各方面。
主要修改文本主要包括,具体来说是以信用风险为本强化市场监管。为鼓励电动汽车金融创新子公司聚焦主业,《草案稿》中止创业投资销售业务。对受托人提出更高明确要求,强化小股东对汽金子公司的全力支持力度,适当扩大小股东存款范围,与此同时中止活期存款期限的明确规定。增加信用风险掌控明确要求,增设流动性信用风险市场监管分项,完善重大紧急事件报告、现场检查、延展调查和协力会晤等明确规定。
与此同时,适应环境电动汽车金融行业高效率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草案稿》将电动汽车附带品股份融资列入经营方式范围,容许客户在办理电动车贷后单独申请附带品股份融资。容许向电动汽车售后服务项目商提供更多库存采购、维修设备购买等贷款。容许售后租回模式的金融投资销售业务,与此同时明确规定租回销售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大背景。
在强化子公司环境治理和外部掌控各方面,《草案稿》新增子公司环境治理与外部掌控明确要求,重点项目明确规定了股份管理工作、“沃洛韦齐区一层”、关联交易、信息披露、顾客合法权益为保护、沃苏什卡审计和信息管理系统等各方面的市场监管明确要求,强化具有电动汽车金融创新子公司特色的子公司环境治理建设,提高电动汽车金融创新子公司法人独立性。
与此同时,贯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草案稿》容许设立境外子子公司,提供更多民族品牌电动汽车海外市场产业发展所需的银行服务项目,全力支持我国电动汽车金融行业“走出去”。落实对外开放政策要求,删除非金融创新政府机构受托人关于资产规模的限制条件。
针对电动汽车金融创新子公司经营方式范围的优化,《草案稿》将电动汽车附带品股份融资列入经营方式范围。容许客户在办理电动车贷后单独申请附带品股份融资,附带品股份融资金额不得超过附带品合计售价的80%,合计售价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股份融资金额不得超过合计售价的70%。容许向电动汽车售后服务项目商提供更多库存采购、维修设备购买等贷款,有利于发挥电动汽车金融创新子公司专业优势,全力支持电动汽车金融行业链下游中小微企业银行服务项目。容许售后租回模式的金融投资销售业务。鉴于售后租回的法律关系已厘清,以售后租回模式开展电动汽车金融投资销售业务,可以解决直租模式下金融投资车辆无法异地上牌的老大难问题,也有利于落实“同质同类销售业务统一市场监管标准”,同时明确规定租回销售业务必须基于车辆真实贸易大背景,租赁物必须由承租人真实拥有且不得低值高买等。
总体上看,《草案稿》适度放宽经营方式范围,全力支持电动汽车金融创新子公司不断扩大服务项目对象、丰富金融创新产品服务,加大对中小微经销商、电动汽车销售服务项目商及居民购车消费的金融创新全力支持力度,进一步促进电动汽车销售和消费稳增长,全力支持实体经济产业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