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形用户界面如何保护?上海法院这么判

2023-06-27 0 564

GUI(graphical user interface,简写“gui”)一般指于家用电器表明装置上用绘图形式表明的电脑系统命令介面。

在民事实践中,怎样全面落实对gui的为保护?近日,北京市高级人民高等法院开审了一起涉gui的侵犯外观专利权纷争裁定刑事案件。

刑事案件简述

原告第九城市自主合作开发了这款可以“边写字边挣钱”的注音应用软件——“趣输出”。该注音的GUI谢鲁瓦采用动态unlock的形式动态表明使用者

2018年8月16日,第九城市就该注音应用软件运行后的GUI申请了中文名称为“用于移动通信终端产品的GUI”的外观专利,并于2019年3月15日许可公告。

该专利包括10个相似结构设计。其中,结构设计10的主视图介面如图1所示,整个介面被一条紧邻中间位置从左至右设置的狭长的unlock分为上下四块地区,unlock下部为盲点地区,下部为表明按钮的输出地区;unlock从左至右推进的后端有氮烷细点,unlock最右侧尾端有四个银币花纹。

图1:结构设计10主视图

结构设计10的介面状态变动时(如图2.1-2.4所示),unlock从左至右渐渐前进到最右侧尾端,最右侧尾端的银币花纹渐渐产生照亮效果。当unlock前进到最右侧尾端且四个银币花纹均被照亮后,介面变为在东部出现一个插入框,该插入框下部有文本,东部为方形输出地区,下部右侧为每排文本,右侧为一带有“earn gold coins”的长圆形按钮。

图形用户界面如何保护?上海法院这么判

图2.1-2.4:结构设计10介面变动surrounding

原告发现,原告萌家子公司合作开发并提供这款中文名称为“趣按钮”的应用软件系统供使用者完全免费浏览,其使用者绘图介面与原告专利属于相同或相似似的外观,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外观专利权,于是维持原判北京专利技术高等法院(以下简称北京知产高等法院),允诺维持原判萌家子公司承担停止侵权行为、索赔等民事责任。

高等法院裁决

北京知产高等法院经该案认为:

被诉侵权行为介面与涉案专利介面的整体结构设计介面和动态变动过程均较为近似,二者的不同点不足以对整体视觉效果产生显著影响,二者在整体视觉效果上没有实质性差异,属于近似的介面结构设计。

萌家子公司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合作开发被诉侵权行为应用软件,相当于制造了含有被诉侵权行为GUI的手机产品的最主要实质部分,将被诉侵权行为应用软件上架以供使用者浏览,相当于许诺销售、销售含有了被诉侵权行为GUI的手机产品的最主要实质部分,构成对涉案专利权的侵犯。

北京知产高等法院裁决萌家子公司停止对涉案外观专利权的侵犯并赔偿第九城市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人民币250,000元。

原告萌家子公司不服一审裁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高等法院提起裁定。

北京市高级人民高等法院经该案认为:

➤ 关于涉案专利的为保护范围,外观为保护的是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产品的新结构设计,由许可文件中的视图来确定。本案中,涉案外观中文名称为“用于移动通信终端产品的GUI”,专利视图为带有GUI动态变动过程的手机,因此,涉案专利的为保护范围确定为专利视图表明的用于移动通信终端产品的图形使用者介面。

➤ 关于外观比对方法及结论,涉案专利表示在图片中的结构设计为GUI的静态图和动态图,比对时应当根据“整体观察、综合判断”的原则,既考虑基础介面的整体样式及其整体或细节的全部动态变动过程,又要结合具体GUI的特点,考虑各个介面、各介面的动态变动过程对整体视觉效果的不同影响程度。经比对,被诉侵权行为GUI落入涉案专利结构设计10的为保护范围。

➤ 关于萌家子公司合作开发并提供经运行即能呈现GUI的应用软件应否承担侵权行为责任,对于已经被许可的GUI外观专利的实施,要结合GUI的自身特点进行判断。采用与制造实质相同的形式,将GUI结构设计应用于产品上,即可认定为实施了绘图使用者介面外观专利。

萌家子公司合作开发并提供应用软件供使用者完全免费浏览,必然会导致被诉侵权行为介面在手机上呈现,使得涉案专利被实施,该行为与侵犯专利权损害后果的发生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故其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行为责任。北京市高级人民高等法院遂裁决驳回裁定,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图形用户界面如何保护?上海法院这么判

张  莹

北京市高级人民高等法院专利技术审判庭审判员,三级高级法官

在外观专利权人就GUI取得外观专利后,应该怎样为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利是目前民事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专利法的立法目的来看,专利法立法目的是为保护专利权人合法权益、鼓励发明创造和应用,提高创新能力。专利制度通过为保护专利权人在一定期间内的独占使用权,从而达到激励创新的目的。

绘图使用者介面体现了结构设计者的创新活动,其专利申请和许可也反映了该领域的产业发展需求,对其进行实质为保护对推动技术创新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对GUI外观专利权人给予实质为保护符合GUI自身特点,并契合专利法激励创新、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的立法理念。

图形用户界面如何保护?上海法院这么判

图片源自网络

外观专利权被授予后,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专利产品的,均为侵犯专利权的行为,应依法承担侵权行为责任。

对于已经被许可的GUI外观专利的实施,要结合GUI的自身特点进行判断。采用与制造实质相同的形式,将GUI结构设计应用于产品上,即可认定为实施了GUI外观专利。

实施GUI结构设计,虽然涉及多个行为主体的行为,但硬件生产商、操作系统合作开发商以及使用者等的行为仅系为GUI实施提供环境或条件。而合作开发并提供GUI应用软件供使用者浏览,使得使用者仅需在设备上运行即可呈现受法律为保护的GUI结构设计的行为,是造成侵犯专利权损害后果发生法律上的原因,实施该行为的主体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行为责任。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二条  ……

外观,是指对产品的整体或者局部的形状、花纹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花纹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结构设计。

第十一条  ……

外观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外观专利产品。

第六十四条  ……

外观专利权的为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为准,简要说明 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

二、《最高人民高等法院关于该案侵犯专利权纷争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条  在与外观专利产品相同或者相似种类产品上,采用与许可外观相同或者近似的外观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被诉侵权行为结构设计落入专利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外观专利权的为保护范围。

第十一条  人民高等法院认定外观是否相同或者近似时,应当根据许可外观、被诉侵权行为结构设计的结构设计特征,以外观的整体视觉效果进行综合判断;对于主要由技术功能决定的结构设计特征以及对整体视觉效果不产生影响的产品的材料、内部结构等特征,应当不予考虑。

……

供稿部门:专利技术审判庭

文本:张莹

上观号作者:浦江天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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